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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外出坠崖身亡 家长再次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1-11-08 13:54: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姜光鑫 刘志宇)
小学生课间外出不幸坠崖身亡,学校与家长达成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之后,家长诉至法院再次索赔。日前,经云南省曲靖中院二审终审,依法驳回了学生家长的诉讼请求。
2010年7月6日下午放学之后,会泽县大海乡布多小学的住校生李世来与同学相约到距离学校一公里处的白石沟悬崖边玩耍,李世来不幸意外坠崖身亡。李世来的父母李水元、蔡桂珍与布多小学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布多小学补偿和协调款项合计47000元,双方当事人及在场人签字按印,乡政府、派出所和司法所均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何纠葛。 2010年11月17日,李水元、蔡桂珍因此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布多小学无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大海乡中心学校承担,原告诉请由大海乡中心学校、与布多小学连带赔偿其各项费用35万余元。 会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中,李世来死亡时系在校期间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学校对李世来负有管理保护义务。李世来在课余时间意外坠崖身亡,学校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具有一定过错,但李世来死亡后其父母李水元、蔡桂珍与布多小学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订立协议的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约定形成,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所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经计算折合7200元,与协议中赔偿的金额相差不大,且布多小学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对二原告的损失已作出赔偿,布多小学已代替大海乡中心学校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发生的纠纷已经解决。同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胁迫等情况存在,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水元、蔡桂珍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水元、蔡桂珍不服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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