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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致人死亡 退休医生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10 10:13: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春牛 贾平)   北京市顺义区村民赵先生因肢体软弱,头晕脑胀被送至同村小诊所进行输液治,输液后病情加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先生妻子女儿遂诉至法院。日前,顺义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3万余元。

    原告诉称,2005年10月4日早晨,受害者赵先生在家里干活时突然发现左侧肢体活动发笨,伴有头昏症状。村里诊所医生李某给赵先生进行了输液治疗。输液后赵先生出现头痛,伴有呕吐,随即呼之不应伴有大小便失禁。赵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死亡。当时李某给赵先生妻儿八千元欲私了此事。可李某的妻子反倒到赵先生家里向其妻儿追讨李某给的八千块钱及医药费,赵先生妻子和女儿实在无法咽下这口气,遂诉至顺义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经双方同意,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被告李某在对被鉴定人赵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按规范记录病例、未进行必要检查而盲目诊断、未进行必要的观察及注意义务、使用药物欠妥当、输液治疗缺乏抢救条件等医疗过失行为,导致赵先生死亡。被告李某不认可鉴定结论并要求重新鉴定,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必须进行重新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结论显示,被告李某确实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理应赔偿给原告方造成的合理损失。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能证明二原告均已明确放弃了索赔权利,加之该协议并未经过被告本人签名确认且其内容明显有失公正,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考虑到赵先生为右侧底节区脑出血患者,自身疾病有一定的风险性,被告李某对赵先生的死亡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对于原告方要求被告李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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