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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跌落地面摔伤头部 学校全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11 10:18: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侯洪涛)   四岁女童小林在幼儿园摔伤头部,小林的母亲以孩子名义将幼儿园的上级单位某小学诉至法院索赔七万余元。日前,北京市密云法院已经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小学赔偿小林经济损失近四万元。

    小林在某小学附属的幼儿园(无独立法人资格)入园学习,午休时睡在上床。2011年3月31日午休时,小林从床上摔落至地面,导致小林头部受伤。事发后,因小林未出现明显不适症状,幼儿园老师未对小林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放学时,幼儿园老师简单向小林家长告知小林摔伤之事实经过。当晚,小林在家出现不适症状,即被家长送至密云县医院治疗,后转至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住院治疗29天,支出医疗费一万七千余元,并有其他一些经济损失。期间,某小学向小林支付一万元。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小林的母亲以孩子名义将幼儿园的上级单位某小学诉至密云法院索赔七万余元。

    某小学辩称其对小林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同意小林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在某小学附属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严重伤害,某小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小林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某小学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小林之合理损失应予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除某小学已向小林王依林赔付的一万元外,再由某小学赔偿小林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二万八千余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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