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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法院与交警联合调解交通事故纠纷
发布时间:2011-11-11 15:54: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来到龙陵县交通警察大队,与交警的同志一起调解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1年9月23日,金顺桔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保山方向驶往龙陵方向,当行驶至国道320线K3484+700米处时,其驾驶的车辆与对向驶来的赵江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金顺桔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后认定金顺桔驾驶摩托车违反了右侧通行规定行使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江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据此认定金顺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1年10月31日,死者家属、大货车驾驶者及双方的代理人来到龙陵交警大队,向交警大队提出书面调解的申请,请求交警大队帮助调解。

    在调解时,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龙陵县法院和龙陵县公安局联合下发的《龙陵县交通事故诉调对接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启动了交通事故诉调对接机制,同龙陵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取得联系,通报了案情,并请求人民法院派员协助调解。针对公安交警部门通报的案情,龙陵法院决定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两名法官到公安交警部门协助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院的法官就当事人存有疑问的的相关法律问题向当事人进行详细解释,让当事人心里有底,仔细权衡,经过几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就赔偿的问题达成一致,达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请求确认其调解协议,龙陵法院受理了该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过审查,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均属自愿,没有恶意串通和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遂作出司法确认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院的监督下,依照协议履行了义务,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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