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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一高校女生组织多名幼女卖淫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1-12-26 16:41: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姜智)
自己是未成年人,在读高校学生,不但不思进、滥交友,而且引诱甚至逼迫初中女生卖淫,致使多名未成年少女身心受到摧残。12月22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官丽珊、潘久鹏各有期徒刑8年,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邱盛林、陈虎林有期徒刑18年和9年。
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底,官丽珊、潘久鹏经常入住某地京都国际酒店,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邱盛林、陈虎林。期间,邱盛林要她介绍处女供自己玩乐,表示会给予丰厚的报酬。为牟取不法利益,官丽珊利用自己女生身份,以带出去玩、购买手机、衣物等为诱饵,先自己寻找,后通过被害人互相介绍等方式,引诱某实验初中孙某某等在校女生,骗到他们事先开好的房间,供邱盛林、陈虎林“开处”。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共计引诱13名女生,致使其中6人受害,最大的15岁,最小的仅13岁,一对为双胞胎姐妹。其中,有两次被害人不同意,官丽珊采用抽耳光逼其就范,被告人邱盛林奸淫多名未满14周岁幼女,被告人陈虎林两次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构成强奸罪。陈虎林明知官丽珊组织卖淫,还积极参与组织卖淫两次,其行为也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官丽珊组织卖淫,牟取不法利益8200元。2011年2月23日,官、潘在常住的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外,2007年4月15日,邱盛林伙同他人盗窃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精铋25块,重400公斤,价值人民币98320元。2011年7、8月,陈虎林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两次,其中一次未遂,价值人民币共计151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官丽珊以引诱、强迫、容留等手段多次组织多名未满14周岁幼女卖淫,潘久鹏明知官丽珊组织卖淫仍积极参与组织卖淫两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官丽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邱盛林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虎林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2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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