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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洗浴城组织卖淫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11-13 16:27:56
本网讯(通讯员 廖秀平)
11月8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卖淫案件,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林小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若干。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小军为2007年10月成立的某桑拿城的法人代表,该桑拿城秘密经营色情服务这一项目且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在桑拿城内装有警报按钮。自成立以来,该桑拿城组织多名女性从事色情服务活动并从中提成。为使卖淫活动有序进行,聘请专人管理桑拿城,要求失足妇女按领取手牌的顺序或应顾客要求安排进行不法活动,并进行登记。2010年12月,江西省公安厅依法对该桑拿城进行检查,当场抓获13名失足妇女和19名嫖娼人员。被告人林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小军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以招募、容量等手段,纠集多人组织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在共同作案中,被告人林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判决,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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