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鹏秀 吴璇)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某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周某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6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星的女朋友“小小”是越南偷渡来的女子,两人觉得卖淫挣钱快,将“小小”的老乡“小雨”从越南偷渡过来,谎称卖淫一个月给三四千元工资。2011年3月13日,被告人刘某星租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丽晶酒店”8502房开设美容厅作为卖淫场所。2011年7月中旬,被告人周某峰应舅舅刘某星之邀,将从越南偷渡过来的卖淫女朋友“小香”介绍到该美容厅从事卖淫活动,并协助被告人刘某星收取卖淫所得及管理该美容厅等事务。被告人刘某星认为将“小雨”带出来花费了上万元且知道“小雨”汉语不熟练,从未发工资给她。另一越南偷渡卖淫女“小美”在案发前已回越南。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星处扣押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星以招募、雇佣、引诱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峰为被告人刘某星的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星、周某峰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