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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一休闲中心招募女服务员卖淫 组织者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27 10:41: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艺 陈韵妃)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一休闲中心老板为了牟取暴利,采用招募女服务员的手段,组织妇女从事卖淫而敛取钱财。12月27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卖淫案件,一审以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决王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上的某休闲中心长期以招募女服务员为名,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取非法暴利。按照某休闲中心运营规则,某休闲中心为客人提供不同的性服务,根据服务项目内容不同分300元、200元、150元三个等级。招募来的卖淫女以休闲中心服务员身份统一编号,接受某休闲中心的统一管理、安排。卖淫女每次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的收费由某休闲中心统一收取、记账,定期按约定的分成提成给卖淫女。 2011年4月,王芳到某休闲中心担任前台经理,负责管理卖淫人员、收取嫖资、记账、结算收支等工作,参与组织他人卖淫。王芳除领取固定工资外,还获得该休闲中心营业利润5%的提成。2011年6月1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对某休闲中心进行查处时,分别在该休闲中心的303、305、307号房内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韦某、李某、王某、黄某、熊某、韦某六人。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芳通过招募、容留手段,组织多人在休闲中心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取暴利,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王芳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王芳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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