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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一机关接待员多次涂改发票贪公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17 15:13: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湘华)   耍小聪明,在发票上涂涂改改贪占公款,机关干部为官不廉终失自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单某犯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单某,男,46岁,湖南株洲人,从部队转业后在桂林市某市直机关负责接待工作。因此,他经常拿着各种发票到财务处报账。2008年5月到2010年10月期间,单某利用负责接待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报销接待费用时,将付款证明单上大写金额的千位和万位处只打“×”且不在打“×”处画圈,同时在小写阿拉伯金额对应的千位留空不填。待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领导签字批准报销后,再将付款证明单上大写金额的千位打“×”处涂改成大写“壹”或“叁”或“伍”,并将小写阿拉伯金额千位填写成与大写对应的阿拉伯数字,随之附上其虚报金额所需的发票。而后,单某将付款证明单及发票交给财务报帐,从而骗取单位公款。期间,他通过此种手段,前后40次骗取单位公款总共9.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因单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全额退还受害单位的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贪污数额巨大,且多次采用相同手段实施贪污公款,情节较恶劣,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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