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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遭车祸毁容 法院判赔偿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2-04-24 13:53: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婵)
7岁的学生小莹放学后搭乘妈妈方某的电动车回家时,被另一辆卸货车撞伤,造成其面部受伤的交通事故。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55568.6元,被告毛某赔偿6301.68元,被告方某赔偿6301.68元。
2011年2月,被告毛某驾驶一辆卸货车沿津市市九澧大道行驶至津市市某宾馆门前路段时,与被告方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方某及其女儿小莹受伤。2011年3月交警大队作出认定:毛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而方某未带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小莹不负事故责任。 小莹受伤后即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其伤情为面部皮肤裂伤、泪骨骨折、泪道鼻腔瘘管;其泪道鼻道瘘伴溢泪构成十级残,左面部疤痕及内眦部皮肤缺损评定为十级残。且须长大后再做整容手术。事后,小莹父母与两被告协商未果,遂以小莹名义将保险公司、毛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莹的后期整容费因尚未发生,且无相应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支持其主张,若今后产生相关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综合计算,小莹受伤经济损失为68171.96元,遂做出如前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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