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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盗窃抢劫被抓“七进宫”
发布时间:2012-06-04 10:34: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慧)   被告人徐某某自1995年5月至2010年7月,就因盗窃六次被劳教判刑,然多年的牢狱生活并未让其真诚悔过,刑满释放后不到半年又重操旧业。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抢劫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奉新县顺德利宾馆,趁无人之机进入二楼一房间内,将房间内一书桌抽屉打开,将放于抽屉内的一红色皮包内的4300元盗走。事后,被告人徐某某消费掉3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00元人民币,并退回给被害人熊某某。2012年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没钱花,独自一人窜至奉新县冯川镇通利巷伺机实施盗窃,当其走到通利巷64号被害人舒某某家门口时,发现被害人舒某某家大门没有关,便溜进二楼,在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舒某某发现,被告人徐某某为抗拒抓捕,在被害人舒某某家院子内将被害人舒某某手臂咬伤。经鉴定,被害人舒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忠于在入户盗窃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被告人徐某某犯有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被害人家中未窃得任何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丙级,属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对在盗窃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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