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挺 梅怡萍)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宣判,年仅32岁的被告人吴某在刑满释放一个多月时,流窜至鄱阳县陕西安康专业修脚房、鄱阳县芝阳路156号婺源茶庄、东乡县行政中心、东乡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地疯狂盗窃,一审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被告人吴某因盗窃罪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先后窜至江西省鄱阳县陕西安康专业修脚房、鄱阳县芝阳路156号婺源茶庄、东乡县行政中心大楼810室、东乡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公室,乘他人不注意或无人之际,盗得聂某、黄某、周某、孙某等人的现金8130元、联想牌G45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325元、普莱达牌D282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5元、东信牌MK521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19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1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在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坦白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罪行,是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