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应亮)
丰城一男子受朋友之邀参与报复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在自首和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后获从轻处罚。2012年6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法院查明,2003年11月2日晚,被害人张某、张某某将与自己发生过纠纷的涂某挟持到一村庄中,途中,二人对其进行殴打。在该村,涂某答应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后被放回。之后,被告人刘某在曾某的邀集下,伙同其他二十余人持梭镖、菜刀、西瓜刀、斧头等找张某报复。刘某等人在张某家没有找到张某,就来到张某某家。刘某伙同曾某等爬铁门进入张某某家,找到张某、张某某后,用凶器对二人乱刺、乱砍,将二人杀伤后逃离现场。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因锐器刺伤左胸部造成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张某某伤势为轻伤甲级。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2年5月28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刘某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张某的家属就附带民事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因被害人张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000元整,被害人张某的家属均对被告人刘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目无国法,持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