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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区原环保局副局长贪污受贿一审被判16年
发布时间:2012-06-06 12:04:2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王峥)   7年的时间受贿100万余元,利用职务之便贪污40万余元,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胡建华因受贿罪、贪污罪,一审被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法院经审理查明,胡建华受贿人民币119万余元,贪污人民币40万余元。

    现年52岁的胡建华,1982年8月开始担任通州区潞河中学教师,1986年12月进入通州区环保局任科员,之后9年的时间里曾担任过环保局的副科长、监察科科长,也担任过副乡长、副镇长。2000年9月开始担任通州区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1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2004至2005年间,胡建华利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以人民币128.7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市值人民币168.31万余元的世爵源墅小区别墅一套,从中受贿人民币39.56万余元。

    但是,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胡建华对此却矢口否认,另有托词:“买房子我是得到了优惠,但是那是正常的市场优惠价,我没有从中受贿”。

    2007至2009年间,被告人胡建华利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北京市通州区燃煤锅炉房整合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承接燃煤锅炉房整合项目招标代理权提供帮助,收受支票3张,共计人民币22.08万余元;后被告人胡建华以旅游需要用钱为由,向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币5.6万元。

    “我没有收到任何人给我的支票,5.6万元是考察费并不是旅游费”。

    2007至2009年间,被告人胡建华利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北京市通州区燃煤锅炉房整合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为江苏苏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承建的项目提供帮助,以自己实际控制的北京大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的形式,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47.17万余元。

    “我不是大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远公司做了工作就应收取合法的收入”。

    2009至2010年间,被告人胡建华利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游某某在污泥处理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游某某给予的银行卡一张,内有人民币5000元。

    “这件事情我认可,钱我花了,但是当时我不在现场,他自己放在我办公室的”。

     2006至2007年间,被告人胡建华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北京市通州区燃煤锅炉房整合项目领导小组成员期间,以自己实际控制且不具有环评资质的北京大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签订整合工程,收取环评费人民币42万元,再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将环评工作交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以赚取差价的名义贪污公款人民币32万元。

    2009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胡建华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北京市通州区燃煤锅炉房整合项目领导小组成员期间,以自己实际控制且不具有环评资质的北京大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住宅锅炉供暖中心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的名义,收取环评费人民币13万元,再以人民币4.5万元的价格将环评工作交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北京市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以赚取差价的名义贪污公款人民币8.5万元。

    “我只是推荐而已,大远公司只要把合同拿下来就可以了,然后再去找有资质的公司做,我认为是可以的”。

    据悉,被告人胡建华被捕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扣押的购物卡、礼品卡40余张。

    综上,通州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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