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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执行难之对策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叶斌彬   发布时间:2013-03-08 09:52:31


    罚金刑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给国家的刑罚方法,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在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对于惩罚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却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学界就如何更好的发挥罚金刑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进行积极探索,希望通过完善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相关制度,以更好的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随着犯罪低龄化问题日益突显,如何完善和发挥现有制度优势,更好地惩罚、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困恼着社会。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所涉罪名特点可以发现,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特别是“两抢一盗”犯罪,且其中多数罪名规定了并处或单处罚金。可见,完善和规范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制度对惩处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至关重要。

  罚金刑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可以有效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同时也可以促使少年家长、监护人履行管教义务,并有效处罚其疏于管教的行为,有利于对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但是就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罚金刑立法设计上的缺陷,执行规定不完善,工作措施欠具体以及未成年被告人自身财产状况等原因,决定了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很不理想。

  (一)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对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是在立法上没有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情况,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或免除罚金刑的理由等特殊条款。同时,《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适用罚金刑在执行的程序上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可能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犯的财产情况进行侦查的职责,以及检察机关对指控的罚金刑应提供被告人财产状况的职能。因此,目前不论是实体还是程序上,对未成年的罚金刑适用如何界定以及如何执行都没有明确规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为抢劫、抢夺、盗窃等侵犯财产罪,犯罪原因多是生活无着落的情况下,在怂恿下伙同他人犯罪或是临时起意纠集在一起犯罪,犯罪所得也是很快被消费殆尽,就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退赃等问题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大多要监护人代为赔偿和退赃,再向其执行罚金刑了更无从谈起。再者他们还要服一定期限的自由刑,在服刑期间内执行罚金刑也不现实。可见,未成年被告人自身的财产状况在客观上决定了罚金刑难以执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就未成年犯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判而不罚显然难以起到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犯的作用,如何使适用广泛却又未起到实际效果的罚金刑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发挥应有功能,笔者以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加以完善:

  一是允许未成年犯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待自由刑执行完毕后补交罚金,制定缓交或限期缴纳制度。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属于无收入群体,其日常生活开支、消费,多是由其监护人负担,若在判决生效后要求其立即交付罚金,显然不具可操作性。同时,根据“罪责自负”原则,未成年人因触犯刑法,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若强制责令其监护人代为缴纳罚金,对未成年犯本人起不到教育和惩戒效果。待自由刑执行完毕后,用通过其本人劳动获得的报酬补交罚金,具备可操作性,同时也可以让未成年犯对自己所犯罪行负责,从中吸取教训。对于赔偿被害人损失部分,为维护公平正义,可以要求未成年犯的监护人代为赔偿。

  二是借鉴推广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易科制度的规定,可以借鉴国外刑法中关于易科制度的规定。如德国《刑法》规定了易科自由刑制度,该法规定不能追缴之罚金,以自由刑代之,一单位日额金相当于一日自由刑,代替的自由刑以一日为最低限度。对于确无履行罚金刑能力的未成年犯,以自由刑代替罚金刑,不仅可以惩戒和教育未成年犯,而且可以维护法律是权威,可免司法实践中罚金刑判而不罚的尴尬。再者,对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自由刑的未成年犯,但却暂无缴纳罚金能力的,可以通过对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督促其参加劳动,在矫正期间通过提供劳动服务社会抵缴罚金。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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