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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低价收购赃物牟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8 10:51: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国强)   低价收购他人所盗赃物转卖牟利,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获轻判。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8日凌晨,王某等五人(均已判刑)将鸿丰(吉安)制衣有限公司二楼车间的五台飞马牌制衣车盗走,后运至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当日上午,王某联系被告人陈某,并在东莞市常平镇宏福皇子酒店地下车库以30000元的价格将所盗的五台飞马牌制衣车卖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随后转卖牟利。经吉安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五台飞马牌制衣车的价值为16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缴了赃款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虽然事先不知该五台飞马牌制衣车系王某等人盗窃所得,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退缴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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