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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盗走醉汉摩托车以1200元卖出
发布时间:2012-10-12 14:39:19


     本网讯(通讯员 韦文斐 周佩山)   被告人韦某某花了1200元与他人购买盗来的摩托车,最后于2012年10月11日上午,被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三人,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城区中心广场内,见到被害人莫某某因喝醉酒而睡在该广场的一台阶上,身边丢有一串钥匙。三人则走到莫某某的身旁偷偷地将钥匙捡起,然后通过钥匙的电子锁发现莫某某停放的摩托车,于是,三人则将该摩托车开到沿江路,在把该摩托车车牌拆下丢进河里后,将车卖给被告人韦某某。被告人韦某某明知该摩托车是盗来的,仍与其讨价还价,最后以1200元的价格将车买下。

    案发后,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公安民警将被盗的摩托车追回,并退还了失主。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6663元。

    金城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摩托车是他人盗来的车辆,却仍然去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韦某某在案发后,被盗车辆的失主已领回自已的车辆,未给失主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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