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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贪小便宜购买盗来的车辆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8 09:02:03
本网讯(通讯员 杨成作)
陈某为了贪小便宜,明知是他是盗来的摩托车还购买。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以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2010年12月3日下午,邓某等三人(另案处理)窜到田林县八渡乡八渡村“香洞沟”(地名),将该村八全屯覃韦富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995元的红色“赛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骑到乐里镇那色村六依屯,陈某明知是盗来的摩托车,仍以500元购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追缴并退还覃某。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贤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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