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明知赃烟继续收购遭判
发布时间:2012-07-10 10:30: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吴空)   商场上能开批发部,往往收益不菲,但有人赚得再多也不满足,甚至不惜帮犯罪分子销赃。7月4日,江西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凌某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凌某虽读书不多,但勤劳致富、头脑活络,多年前就开始经商,由开小店发展壮大到开批发部,生意做得大了,收入也增多了,一直都合法经营。但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入到各种矛盾纠纷多发期,小偷小摸的情况时有发生,多数小偷偷了东西都会低价销赃换钱,这就使不法商家有利可图,且利润丰厚,导致不少商家铤而走险。被告人就是如此。2011年2月底至3月中旬,小偷李某(已判刑)先后三次将摸黑辛苦盗得的共计价值6265元的中华、利群、芙蓉王等香烟,拿到被告开的批发部销售,被告人为此支付给李某收购款4402元,与赃物实际价值相差1854元。在收购时,被告人明知香烟是李某盗窃所得。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退赔赃款、赃物、主动缴纳罚金,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