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长春)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建烤烟房而盗伐林木案,以被告人邹某才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12月4日至7日,被告人邹某才因建烤烟房需木材,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亦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单手锯、柴刀等工具到泰宁谙下村的“牙前树”山场采伐杉木75株,并锯成材长1.5米至6米不等长的原木共120根,堆放于山场路边。同月13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才叫江某驾驶农用车,将其盗伐的杉木运至谙下村自家门口堆放。经鉴定,被告人邹某才在“牙前树”山场盗伐的杉原木材积3.2229立方米,折立木蓄积4.6041立方米。2011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才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盗伐杉木于2012年2月13日由森林公安机关返还给该村委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才违反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擅自采伐林木立木蓄积达4.604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才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因此,为保护森林资源环境,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