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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盗伐林木获刑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2-09-06 09:50:24


     本网讯(通讯员 王丰贤)   近日,由广西巴马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一案,经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2年3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和李廷、李手、李伦、李学(四人均已被判刑)在李廷家商量盗伐林木后,五人便乘坐由李廷驾驶的车牌号为桂12-80838的农用车窜到该县定马林场林地内盗伐松木。在盗伐林木的时候,李廷在车上休息,被告人陈某及李手、李伦、李学实施砍木、修枝、量方、拉山、装车等行为。在装车时李廷用电筒照明协助装车。后由李廷驾驶车辆将盗得的木材运往县城出售的途中被定马林场工作人员拦截。被告人陈某和李手、李伦、李学当即逃跑,李廷被当场控制,后经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并扣押了被盗伐的木材。经鉴定,五人共盗伐松木17株,立木蓄积4.3464立方米,出材量为2.578立方米。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木材发还失主。被告人陈某过几个月东躲西藏的日子后,迫于法律的威慑,于2012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全部犯罪事实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擅自砍伐他人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积极主动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后,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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