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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一青年伙同他人盗伐军营内林木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1-01-24 09:11: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何建丽 黄少球)
因手头缺钱花,一伙青年打起了部队闲置营房区树木的主意。作案时,一案犯当场被抓,其他案犯逃走后也先后落入法网,其中一名案犯于七年后投案自首。2011年1月5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伐林木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某住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卜松村卜松屯。2003年9月23日上午,梁甲(已被判刑)提出到卜松村附近的部队闲置营房区盗伐树木,被告人张某与朱某、邓某(二人已被判刑)、梁乙等人表示同意,五人即携带手锯、斧头等工具窜到位于卜松村附近的广州军区广西房地产管理分局第7802营区内,盗伐天桃树一棵、桐油树三棵,并雇请宁某驾驶农用后推车装运,后被营房管理人员发现,并将宁某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等五人逃离现场。经林业部门检尺鉴定,盗伐树木的材积为1.55立方米,换算蓄积为2.5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6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军营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参与作案,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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