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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落井溺死父亲不施救被判故意杀人罪
发布时间:2012-08-01 15:15: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睢明合)   日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不积极采取救助措施致人死亡的案件,以被告人张祥(化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祥抱着自己的3岁儿子张健(化名)去其父母家,路上张健提出想吃花生,张祥即带着张健去本村北地一花生地拔花生,到目的地后,张祥将张健放到地头一机井旁边,并嘱咐张健不要到井边去。当其弯腰拔花生时见张健到井边去,即叫张健,在张健扭头时,被井边草绊倒一下栽到机井里。被告人张祥见此情景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即离开现场,回到村里未对家中任何人说及此事,以买三马车为由向其堂妹借款3800元,随后购买一部手机和手机卡,当天坐车到宁波打工。家人在多方努力下联系到被告,张祥才将张健掉进机井里的情况说出。2010年9月25日,张健的尸体被从机井中捞出,被告人张祥利于9月26日到滑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祥明知其子张健掉入井中,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对张健的死采取放任态度,又未告知其他人救助,致张健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祥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被害人张健系被告人的亲生儿子,聪明可爱,又无先天性疾病和不可治愈的疾病,被告人没有蓄意杀害被害人的动机,综观本案,其行为系不作为,且事后准备自尽谢罪,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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