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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团伙抢劫公司铝锭获利十三万
发布时间:2012-08-06 10:11:35


     本网讯(通讯员 郭健)   因密谋盗窃不成,六名男子便对一家公司实施抢劫。在将保安控制后,将该公司价值三十余万元的铝锭抢走并销赃。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肖五生、邓过锋、符小龙、肖隆华、郭平生、刘德兴无期徒刑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011年9月下旬,被告人刘德兴找到被告人肖五生,商议盗窃刘德兴原单位水星公司仓库内存放的铝锭。随后,肖五生召集被告人邓过锋、肖隆华、郭平生、符小龙等四人一同参与。

    同年9月30日,六人密谋盗窃未成便打算抢劫铝锭,并踩好了点,对抢劫作案进行了分工,准备了作案工具。因刘德兴与保安熟悉,便商定由其他五人动手。

    同年10月2日0时30分许,肖五生、符小龙、肖隆华、郭平生四人一起进入值班室,由肖五生、郭平生摁住保安李某的手脚,李某被惊醒后,符小龙举水果刀威胁李某不要出声,肖隆华则用透明胶带绑住李某的嘴部、眼部及手脚。肖五生等人找到钥匙打开厂区及仓库大门,让在外接应的邓过锋把车开到仓库门口,五人开始往车上装铝锭。期间,肖隆华见李某已蹭落嘴部的胶带,便打了李某的前胸,并用胶带重新粘牢。至凌晨4时许,盗走重20.785吨的铝锭1527块。经肖五生联系买家,以22万元的价格将所盗铝锭销往广东省揭阳市,已得赃款13万元。其中邓过锋分得6.3万元,肖五生分得3.7万元,符小龙、肖隆华、郭平生各分得1万元。

    同月3日,公安机关扣押邓过锋的货车,扣押赃款人民币5.99万元。经鉴定,被抢的铝锭价值人民币31.1775万元;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2011年10月5日,被告人肖五生、肖隆华、郭平生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肖隆华、郭平生、符小龙。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五生、邓过锋、符小龙、肖隆华、郭平生、刘德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各被告人按照分工,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邓过锋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肖五生、肖隆华、郭平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抢的铝锭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肖五生无期徒刑;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邓过锋、符小龙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肖隆华、郭平生有期徒刑十四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德兴有期徒刑十三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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