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琼 孙岗)
在司法实践中,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一个难点问题,配偶一方侵害另一方的人身财产权利能否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而免除?日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被告范某赔偿妻子廖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4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付清。
2011年3月15日,原告廖某与被告范某登记结婚。2011年4月22日,原告乘坐被告范某驾驶的小汽车与被告杨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及被告范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范某与被告杨某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范某支付了医疗费33322元,后因原告伤情太重,治疗遥遥无期,就对原告置之不理,不闻不问,甚至对要求他照顾原告的老丈人拳脚相向,原告一气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肇事双方应根据各自在事故中的责任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范某作为侵权一方,不能因为存在婚姻关系,就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原告与被告范某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在客观上存在一些障碍,但这并不能作为其免责的借口。一旦将来侵权人取得了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可以用作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