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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车祸后后悔未买交强险已晚
发布时间:2012-09-05 14:16:34
本网讯(通讯员 杨子江)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投保的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能够得到及时可靠的赔偿保障,如驾驶的机动车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的,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一方须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偿对方损失,超出部分才根据事故原因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院就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30日内赔偿原告朱某、邓某、李某各项损失34248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9月26日19时,刘某驾驶摩托车沿井冈山大道自南往北行驶,与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并搭乘两人,沿井冈山大道自北往南行驶,在禾埠乡政府路段时相撞,造成朱某等三人受伤。吉州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朱某饮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超员,在有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逆行左拐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在未戴头盔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未年检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朱某等三人遂诉至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0358.27元。 刘某开庭时辩称,原告饮酒驾车、逆行、超载,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怎么我还要赔得多呢?应当按照责任划分来承担责任。原告属农村户籍,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未为驾驶的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被告刘某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超出部分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负责赔偿。原告损失应当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遂判决刘某赔偿原告朱某等三人各项损失34248.4元。 当被告刘某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刘某痛心地说:“我真后悔没有买交强险,否则我只要承担两三千元就可以啊!”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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