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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2-10-18 13:48:22
本网讯(通讯员 张斌)
近日,河南省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在审理中,经认真、耐心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连某与某房地产公司2009年10月1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对付款方式,期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交付房屋期限,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现,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在原告交付被告首付房款202000元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给原告,但被告直至2011年3月8日才将房屋交给原告,可见,被告明显纯在逾期交付房屋的违法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1512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的该请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1512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认为原告没有按约定交付剩余房款,被告在该时间没有交付房屋不属于违约行为,是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受理后,深入了解案情,坚持调解优先,及时开展调解工作,组织双方当事人拟定调解方案,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信念,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5000元,2012年6月20日前支付完毕,另被告赠送原告5年物业管理费,双方就有关商品房买卖的全部事宜解决完毕,没有其他纠纷。案件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均对二审法院表示感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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