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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拖欠房款 法官调解双方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2-12-12 10:17:50


     本网讯(通讯员 李伦军)   12月7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未按期交付房款,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的案件。经过该院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解决。

    2011年8月17日,原告李官定与被告龙美蓉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市区红军路东350号201室两室两厅(含架空层一间)的房屋卖给被告,价款为17.25万元。合同签订时,被告支付房款5万元。被告所欠房款定于2012年3月26日全部付清,并出具了欠条。被告同时承诺,如不按期付清房款,原告有权收回房屋,所交房款不予退还。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付清房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也未给付所欠房款。为此,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逾期不支付购房款,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也同意返还房屋。但双方对被告所交房款和装修费的处理存在较大分歧。原告认为,被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认为原告的房屋面积缩水,是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冲突,矛盾十分激化。主审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反复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讲明利害关系,最终原告作出让步,同意退还被告的购房款5万元和装修费2万元,使这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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