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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不合法 欢喜装修一场空
发布时间:2012-12-26 13:38:21


     本网讯(通讯员 王立群)   对一般人来说,买房是一辈子的大事,但如果急于买卖房屋,忽视了法律风险,就会给自身带来无尽的烦恼。广西河池市的韦阿姨于2009年购买了一套他人单位的房改房,房屋装修后因与原房主发生纠纷,才发现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屋尚不能上市交易。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由被告兰师傅退还购房款3.6万元及支付占用该款的相应利息、房屋装修费6809元给原告韦阿姨。

    2009年10月,原告韦阿姨与被告兰师傅商议,由兰师傅以13.6万的价格将自己在单位的面积为80多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出卖给韦阿姨。该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同年10月22日,韦阿姨向兰师傅交纳了购房款3.6万元。10月28日,兰师傅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兰师傅将其名下的争议房屋出卖给韦阿姨。11月12日,兰师傅与韦阿姨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订立后,同年12月15日韦阿姨向兰师傅领取了房门钥匙后开始进行装修,并支付了材料费、手工费共计6908元。随后兰师傅认为韦阿姨未交清剩余的10万元房款而不同意韦阿姨入住,韦阿姨则认为没有办得房产证而不同意交清剩余房款。为此,兰师傅更换了房门钥匙,拒绝交房给韦阿姨。2011年4月,韦阿姨第一次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7.2万元及赔偿房屋装修款6809元。金城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并判决驳回韦阿姨的诉讼请求。韦阿姨不服该判决随即提出了上诉,但在二审理期间韦阿姨于2012年2月28日又申请撤回了上诉。2012年8月24日,韦阿姨再次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兰师傅返还其购房定金及购房手续费用、利息及装修款、误工费等共计5327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阿姨明知讼争的房屋只有房产所有权证而无土地使用权证还愿意购买,兰师傅在未取得讼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且未征得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该房屋,双方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的后果均有过错,故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兰师傅应当退还购房款3.6万给韦阿姨。韦阿姨在签订合同后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兰师傅从中受益,兰师傅应支付装修费6908元给韦阿姨。韦阿姨请求兰师傅支付购房手续费80元、香烟1条(折合人民币70元)、装修费利息和装修该房手续费期间的误工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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