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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男子拒付买房款四次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2-12-10 08:47:00
本网讯(通讯员 马银伟 何艳春 祁建军)
代某和韩某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后,按协议约定代某应该买房款交付给卖房人韩某,可代某说房子是开发商的,应该把房款交给开发商,为此,韩某将代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代某给付尾欠其的购房款50000多元,并支付一定的利息。7月25日,内蒙古达拉特旗法院判决代某于判决生效后支付韩某欠款55000元以及利息19800元;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代某负担。代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鄂尔多斯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代某的上诉请求。
2006年6月6日,鄂尔多斯市60后韩某和包头市80后代某就韩某所有的一套住房达成买卖协议,韩某将自己所有的面积为200平米左右的一套位于达拉特旗文苑小区的住房出售给代某。约定此套房屋价格为215000元,此款含装修费,韩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转为代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当日,代某给韩某打下欠条一支:代某欠韩某购房款215000元,已给付押金20000元。约定如在8月底付不清剩余欠款195000元,包括协议无效。 2010年4月1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代某缺席庭审。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依法做出如下判决: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韩某欠款55000元以及利息19800元;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代某负担。 代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某是向韩某购房,其出示的给付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于2010年8月20日判决驳回代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代某承担。代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后,经省委会讨论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做出判决,维持本法院二审判决。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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