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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货款难追讨 法官调解得钱快
发布时间:2012-11-29 11:05:33


     本网讯(通讯员 黄佳葭)   11月27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法院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由莲花煤矿和韦宾共同偿还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本金381164.62元。

    2009年7月25日,广西莲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莲花煤矿公司)与广西河池化工(集团)金城江工贸公司(以下简称河化工贸公司)签订了《贵州无烟块煤买卖合同》和《型煤用无烟粉买卖合同》两份合同。但是合同履行到2010年12月底,莲花煤矿公司尚欠河化工贸公司606164.62元。经河化工贸公司多次催讨,2011年4月23日、4月27日,莲花煤矿公司代河化工贸公司向该公司的债权人韦秋玲还款200000元。然后,莲花煤矿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宾向河化工贸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余款406164.62元在2012年2月底前还清所欠款项,如逾期,则从2011年元月起,按欠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2011年11月3日、11月11日,韦宾共向河化工贸公司的债权人韦秋玲还款25000元,余款381164.62元,莲花煤矿公司未予给河化工贸公司。2011年12月22日河化工贸公司被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清算注销,并经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接收河化工贸公司的债券债务,莲花煤矿公司偿还225000元款项给河化工贸公司的债权人韦秋玲。

    之后,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经催讨莲花煤矿和韦宾还款未果后,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者支付尚欠的欠款本金381164.62元,支付违约金8099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审理时,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上述还款协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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