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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男子酒后强奸女友未遂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05 14:56:21


     本网讯(肖福林)   在外打工的邱小石,为给女朋友过生日,专门从广东赶回家乡为女友庆祝。可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再加上酒精作用,在一次朋友聚会中,居然犯下强奸的罪行,如今追悔莫及。2012年11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强奸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7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邱小石与受害人黄某、彭某等共五人在于都县城某饭店吃饭。被告人邱小石与受害人黄某都喝了酒。一直到次日凌晨零点多钟,彭某去拿电动车的充电器。被告人邱小石与受害人黄某及另一朋友回长征招待所休息,到了长征招待所楼下,另一朋友离开。被告人邱小石扶受害人黄某到203房间。不久,被告人邱小石对黄某动手动脚,欲实施强奸,此时彭某等人回来,被告人邱小石便停止了其犯罪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小石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邱小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分析,被告人邱小石走上犯罪道路,主观上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希望被告人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加强学习,今后能吸取教训,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邱小石上诉提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了上诉人邱小石的未成年人犯罪、未遂、悔罪等情节,综合本案情况减轻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罚当其罪。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朱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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