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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被撞死哥哥无依靠 肇事者赔扶养费
发布时间:2013-01-24 08:18:56


     本网讯(通讯员 陈明 刘媛)   开车行驶时不慎撞死路边行人,男子被判担全责并需赔付死亡者无劳动能力哥哥的生活费。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胡涛、胡琴赔偿款412668.90元,并一次性支付被告朱刚19001元。

    今年57岁的李辉是江西省新余市人,在他很小的时候父母就过世了,因此李辉自幼便由同母异父的哥哥胡涛和姐姐胡琴抚养。成年后,因家庭条件等各种原因,李辉一直没有结婚,并继续与兄嫂一家共同生活。后来随着哥哥年龄的增大,嫂子又患有疾病、侄子的生活也无法自理,李辉便开始承担起赡养兄嫂及侄子的责任。一家人日子虽然过得清贫,倒也能怡然自乐,但是偏偏祸不单行,2012年1月7日21时07分,来南昌办事的李辉在一公交站台附近横过马路时,被廖俊驾驶的出租车撞倒在地,造成李辉重伤并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2年1月30日,南昌市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俊在此次事故中担全责。后由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解决,原告遂于2012年8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付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种费用合计667228元。

    另查明:本案中出租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某出租公司,被告朱刚系实际车主。出租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2年11月29日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止。

    廖俊作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因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廖俊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措施不当撞倒李辉并导致死亡,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警部门据此认定廖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辉不负事故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信。原告胡涛、胡琴作为事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胡涛的妻儿不属于李辉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范畴,故原告胡涛的妻儿主张被告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朱刚作为肇事车实际车主、被告某出租公司作为肇事车挂靠车主,应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款承担赔付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据此,经过法院核算,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412668.90元,其中包括被抚养人胡涛生活费46600.90元。被告朱刚垫付款20001元在扣除其自行承担李辉非医保用药费用1000元后,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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