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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款错汇他人户 农妇打人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3-01-24 14:59:13


     本网讯(卢学知)   因蔗款纠纷不冷静处理,一农村妇女竞把人打伤,被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73441.2元不服上诉,2013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0年12月份,环江远丰公司将家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英豪村毛顶屯36岁的被告蒙造月的甘蔗款打入邻屯的原告覃理离的帐户上。之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返还甘蔗款,原告以种种理由拖延。2011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在中河桥(地名)公路边见原告接小孩回家,被告便上前责问:“我们的甘蔗款打算怎么处理?”原告答:“司法所正在处理,政府叫我给我就给,政府叫我不给我就不给。”被告听后认为原告想吞掉自己的甘蔗款,恼羞成怒,凭借自己身强力壮,将原告踢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原告造成右胸第10后肋骨骨折、胸部挫伤,花去医药费1938.4元。2012年4月16日,原告以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885.4元人民币。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蒙造月想取回自己的甘蔗款,本意合情合理,应该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但其在处理纠纷时不够冷静,方式方法错误,故意侵害原告覃理离身体造成伤害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不当得利别人的甘蔗款,应当及时返还,故意拖延,不予以返还存在过错。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于2012年6月16日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735.4元的60%,即3441.2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11月21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月16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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