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事故“私了”不成起纷争 法官耐心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3-01-28 16:06:47
本网讯(通讯员 何徽)
当事人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多数便决定“私了”,随后,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起来。于是纠纷闹到法院。近日,广西汝城县人民法院热水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承办法官冒着寒冷调解,感化双方当事人,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
2012年9月18日16时0分,被告刘东驾驶桂NA375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217省道由龙门往小江方向行驶,原告的直系亲属张摆易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小江往龙门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217省道47公里加600米交叉路口路段,张摆易驾车由小江往龙门方向驶过左边准备进入樟家路口时,由于被告刘东驾驶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致使两车在路边发生碰撞,造成张摆易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刘东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摆易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查看案卷,分析案情,了解事件的经过。事故发生后,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某物流托运部向原告赔付了30000元。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某物流托运部是肇事桂NA375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车主,被告刘东为该物流托运部雇请的司机。桂NA375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投了死亡伤残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的强制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为了彻底化解该次纠纷,承办法官一边做原告思想工作,被告也是事故受害方,赔偿金额能不能适当考虑,一边做被告刘东、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及钦州市钦南区某物流托运部的工作,发生该次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且是在保险期内。冒寒冷“面对面、背靠背”地做思想工作,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1、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事事宜误工费、抢救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14978给原告;2、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某物流托运部从垫付款30000元中补偿12000元给原告,原告则从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在上述赔偿款中返还18000元给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某物流托运部。 责任编辑:
纪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