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明新)
2013年1月31日上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杨娟、莫晖共同偿还欠原告黄杰浩41万借款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杰浩与被告杨娟是同事关系,被告杨娟于2011年1月30日向原告黄杰浩借款50000元,又于2011年3月20日第二次借款60000元,2011年6月12日以装修房子为由再次向借款300000元,并用其丈夫莫晖名下的隆房权证新州字第8106893产权作为抵,三次借款共计410000元,原告黄杰浩基于同事关系再加上有房产证做抵押,就同意三次借款给被告杨娟。没想到还款期限到后,被告杨娟竟然不知所踪了,故将杨娟与其丈夫莫晖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娟向原告黄杰浩借款并出具有借条,其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莫晖系杨娟之丈夫,被告杨娟向原告借款时仍在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且有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故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当共同承担偿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