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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巨石砸伤 起诉老板获赔偿3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3-02-06 10:56:09
本网讯(通讯员 屈宇 杨春艳)
民工李明到江正福开办的石场打工,作业期间被滚落的巨石砸伤。江正福认为其与李明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在支付了李明住院期间的费用后拒绝支付其他费用,李明诉至法院。近日,广西隆林法院判决江正福赔偿李明3万余元。
原告李明诉称,2012年10月,其与胡勇等五人到江正福开办的石场打工,双方口头约定五人的工资以8元/m3计算。开采石料过程中其被巨石砸伤,住院22天,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江正福支付在了李明住院期间的费用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被告江正福辩称,其与胡勇系承揽合同关系,与李明之间不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因为李明等四人是胡勇带到矿上的,李明等人的工钱也是其先与胡勇结算,再由胡勇与李明等人结算,因而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江正福辩解自己与胡勇是承揽合同关系,但却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江正福作为雇主,雇员李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江正福支付李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419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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