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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务工期间从8米脚手架摔下骨折获赔8.5万
发布时间:2013-04-16 14:33:37
本网讯(通讯员 周云)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中工人受伤后通过仲裁认定为工伤,可建筑公司拒不承认劳动关系,并认定仲裁违法,继而诉至法院。最终,该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达成调解。
2011年2月,中国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宜昌天翔商业中心4#、5#、6#楼盘项目。项目开始后,中国建筑工程局作为总承包商将其中的6#楼分包给宜昌市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 2011年7月1日,现年41岁的张华来到天翔项目部上班。2011年9月17日下午4时许,张华在8米高的脚手架上不慎跌落,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右小腿粉碎性骨折,住院3个月。张华在同年9月1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工残,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中国建筑工程局应赔偿张华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108913元。可中国建筑工程局拿到工伤认定书后气愤不已,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这笔工伤赔偿应由新安劳务公司承担,不服仲裁的它继而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2011年7月1日新安建筑劳务公司与张华签订的劳务合同,证明原告将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新安建筑劳务公司,被告张华不是该公司的职工,并未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而被告张华提供了工资发放单、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工伤级别认定已经通过仲裁机构认定,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劳动仲裁。 双方互不让步,承办法官休庭组织双方调解。当得知张华是一外来农民工,正面临着高昂的治疗费进行后续治疗,家庭生活举步维艰,原告建筑公司代理人最终同意让步,当庭一次性给付工伤待遇补偿款85000元。至此,该案圆满调解结案。 (文中姓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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