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雅媚)
提供劳务者在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内遭第三人侵权,可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要求雇主赔偿,雇主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1月30日,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第三人侵权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2年3月26日晚,麻栗坡县麻栗镇宏利木制品厂的工人张强在晚饭时与厂外人员周红吃饭打牌发生争执扭打。在旁人的劝阻下张强回到车间继续工作,但周红怀恨在心,持刀冲进车间将张强刺伤,导致其当场死亡。事后周红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附带民事部分也判决周某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支付给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受害人张强的近亲属认为,虽然死亡结果由致害人周红所致,但雇主对雇员的工作环境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雇主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得不到周红实际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张强的妻子、父母及儿子起诉至法院,希望雇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被告方雇主认为,原告违反工作纪律在休息时间工作,所受损失不应该由被告雇主承担,且该案在刑事部分已做了处理,法院应该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原告诉求。原告认为本案与刑事案件中的赔偿属两种关系即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被告雇主应该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一度僵持不下,但被告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状况,同意与原告在合理范围内和解,原告也认识到受害人张强因饮酒打牌造成与他人争执,自身也存在过错,双方当事人都不愿再缠于诉讼之中,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雇主一方自愿赔偿原告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