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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贩养吸获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发布时间:2013-02-21 09:18:34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被告人李东南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但在强制戒毒期间,为筹集毒资,又行贩毒的勾当。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东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东南为筹集毒资,于2012年6月4日11时许,在自己的家中将两粒毒品海洛因(净重0.06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功化。2012年6月5日,被告人李东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0.38克。另查明,被告人李东南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于2012年7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贩卖毒品海洛因两粒给吸毒人员黄功化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南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收条、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检测笔录及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南犯贩卖毒品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执行有关法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被告人李东南贩卖毒品数量为0.44克。被告人李东南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李东南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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