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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致人伤残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3-02-25 13:56:39


     本网讯(熊锦星)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规定支付给原告陈和平121950元;剩余赔偿款98108.99元,由被告刘明国承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根据商业险约定,对被告刘明国造成原告陈和平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即付给原告陈和平人民币96158.99元;原告陈和平返还被告刘明国已付的人民币13000元。

    2011年10月15日,被告刘明国驾驶小型轿车往梅林方向行驶,14时15分,车行至丰高公路杨庄村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的由陈和平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和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受伤后原告陈和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67天,用去医疗费66812.34元。同年11月3日,丰城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明国驾车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和平属正常行驶,不负此次事故责任。2012年11月5日,经法医鉴定,原告陈和平右下肢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内固定取出费用)评定为柒仟元整,原告陈和平自损伤之日起其休息期限评定为21周、护理期限评定为12周、营养期限评定为12周。原告陈和平为此支付鉴定费3230元。被告刘明国既是肇事司机,也是车主。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明国已付给原告陈和平1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和平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经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刘明国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平安保险宜春公司依照交强险的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刘明国造成原告陈和平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案件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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