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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乱象
作者:宋建英   发布时间:2013-03-06 10:53:30


    在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代理的范围以及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是给当事人进行诉讼带来了便利,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但在实践中,部分代理人却是不规范的行使代理权,不仅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也给法官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代理乱象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不愿意提供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在一些案件中代理人独揽了整个诉讼过程,不让当事人出庭应诉,导致相关案件事实难以查明。更有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不征求当事人真实意愿就拒绝与对方协商,甚至消极对待法院的提供证据原件的要求,称难以联系当事人等方式阻挠对方与当事人本人调解。

    在实际审判中,我院遇见两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两个原告是外地人,在起诉是就没有来亲自递交起诉状,只是委托给当地的一个代理人,但临到开庭时不但没有授权委托书而且还没有证据的原件,在第一次开庭时不能讲清楚事情的经过,无奈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该案,但在此次开庭时委托人依旧是没有提供证据的原件。

  承办法官认为,代理人拒不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准确地址,直接影响了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和调解程序的开展,对当事人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同时,法院也不能确定案件的释明意见是否通过代理人准确地传达到了当事人,阻断了法院与当事人正常的沟通渠道。这样的当事人代理人不仅没有很好的履行代理人的积极沟通的作用,反而起到了相反的消极作用。

  在一起增加子女抚育费的案件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在法院受理案件时就声称原告将所有的事情委托给其本人,如果被告不同意调解就按照法院规定判决就可以了。在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原告的具体联系方式及电话。法官一再要求代理人提供联系电话,希望能够与原告沟通,从而得知原告的真实想法,架起与被告沟通的桥梁,达到调解结案化解矛盾的目的。经过对委托代理人的教育,最后终于与原告联系上,了解到原告的真实想法,调解结案。如果按照代理人的意愿,只要被告不认可原告的主张,就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可见有时有律师做代理的案件往往很难和解,律师完成任务之后就不管矛盾是否激化以及调解的社会效果。

  三、夸大诉讼预期利益迎合当事人不合理诉求

   每一个当事人提前诉讼的时候,都不是很实际,有的甚至对诉讼的结果期望过高。这样有的代理人不遵守职业道德,只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在书写诉状时毫无理由的要求过高的诉讼标的,导致当事人多缴纳诉讼费用。在审理阶段不切实际的陈述一些诉讼理由,使当事人认为其很占理,过高的期望诉讼结果。这样代理人对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一味迎合,导致无形中增强了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还有一些代理人甚至鼓动当事人以激烈方式维权,激化了矛盾,使当事人根本听不进法官的劝说,影响了案件的调解。这样的代理人做法很恶劣。在审理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不仅在开庭时增加了巨额的诉讼标的,使当事人又缴纳了3000余元的诉讼费。在调解阶段又拒绝调解,使本可以达成的和解付之东水。最后法院根据审理查清的事实,判决被告承担的数额远远少于其主张的数额。面对预期与现实的落差,原告心有不甘,其律师不仅不劝导,还积极帮助其收集一些没有用途的证据。原告就在律师的支持下踏上了上诉之路。结果该案发回重审之后,原告的代理律师没有出庭,在法院的调解之下终于调解结案,原告一次性拿回的赔偿金与第一次判决没有多少出入,但原告为此支付了律师的代理费和两次开庭的交通费以及其他的实际支出。现实中,不少律师都与原告约定按照胜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如果原告希望方便快捷拿到赔偿款而选择调解,往往要向对方让步,从而影响律师的代理费。因此,有律师参与的案件,有时反倒不容易调解。

    三、代理人提供的代理文书不规范

    在实践中,有的代理人提供给法院的委托授权书不规范,没有写明代理权的范围,只是简单的写明所谓的全权代理,这所谓的全权代理,在当事人看来是就是包打官司。有的授权委托书的签名没有当着法院法官的面亲自签署,甚至有的就是代理人自己签署的,这样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给法院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在我院审理的一件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写明了权限为代为诉讼,和解,接受法律文书,上诉,领取执行款等权利。根据这份授权委托书,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可以接受50,000.00院赔偿款的一半,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5,000.00元,原告放弃了剩余赔偿款。经过一段时间,原告的另外一个儿子请求领取赔偿款。通过对比才发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虚假的,同时盖有所谓的派出所的公章也是虚假的。虽然法院没有能力鉴定公章的真假,但这样的教训是深刻的。

    四、钻空子挑起诉讼利用代理谋利益

  有的代理人以公民代理的名义从事诉讼代理,却向当事人收取高额代理费用的现象比比存在。这类代理人是利用公民代理的空子,但却收费很高。这是因为在林区这样经济不发达,交通不方便的地方,有的当事人不懂法,不明白法律的相关规定,道听途说认为某某人可以代理案件,并且可以写诉状、立案、诉讼,接受法律文书一条龙,同时可以帮助其打赢案件,因此将案件大包大揽给代理人认为什么都不用管了,甚至给其打电话让其领取开庭传票,让其开庭时都说让我的代理人去吧。其实像有的案件不用代理人自己都可以说的明白,同时也不用支付那么高的代理费。有一件增加子女抚育费纠纷的案件,就是这样的情况。原告是外地人生意人,不方便回到当地立案,就将案件委托给一个代理人,给了代理人5,000元的代理费。代理人全权代理了该案,一件简单的案件很快就调解结案。

   应对代理乱象的方法

    一、从法院的角度,要严格按照民诉法58条的规定,代理人的范围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对于其他的人要拒绝,不能姑息迁就没有代理权的人进行非法的代理活动。同时要审查委托书的签署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要规范授权委托书的签署方式,应当要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后,要求原告或者被告要当着法官的面亲自签名,防止出现他人代签的情况发生。

    二、从当事人的角度,要宣传规范诉讼代理意识,教育当事人不能轻信他人,不要随意委托他人。委托律师代理,可查看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律师的执业证。如果委托普通公民,要对代理人的个人情况了解清楚后再决定。授权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的具体权限,不能在代理人出具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同时,要向代理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情况,能出庭的尽量出庭。当发现代理人有侵害自己权益时,及时通知法院解除委托合同,防止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从惩罚的角度,发现公民代理是高额有偿时要及时明确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属于无偿代理。宣传因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会出现的严重后果,以及当事人对公民代理人的过错行为有追究责任的权利等事宜,使当事人自觉抵制违法代理。

    代理无小事,在以后的工作中要规范代理的范围及代理文书的签署,从而将非法代理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现象杜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十八站林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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