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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应如何处理
作者:罗淑萍   发布时间:2013-04-27 14:24:57


    2013年4月2日江西法院网刊登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高胜敏、易亮的《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应如何处理?》一文,笔者有不同的观点,现述至如下,以供交流。

    【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儿。因双方长期分处不同城市打工,缺乏情感交流,陈某遂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但黄某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并独自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致使该案迟迟无法结案。

   【分歧】

    就该案应该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诉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在黄某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双方原先达成的调解协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协议作为判决依据作出判决。理由是:民事案件主要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就是其对自身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根据私权自治的理论,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中所达成的协议,就相当于解决他们民事争议的一种“合约”。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黄某拒绝签收调解书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向双方送达。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笔者不敢苟同,笔者意见如下:

    根据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不同,本案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陈某和黄某的离婚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法官主持调解,陈某与黄某自愿达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对于这份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黄某在事后反悔不签收调解书,该调解书同样有效。

    如果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明确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黄某拒不签收调解书,法院应该立即通知陈某,并及时作出判决。原文作者认为应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直接判决与法律规定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为调解与和解均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妥协与让步达到平息争端、解决纠纷的目的,也正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自认的证据的效力,当事人才愿意在诉讼中通过调解和和解解决纠纷,从而节约诉讼成本。 所以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当事人拒收调解书后法院应该依照相关证据和事实依法进行判决,而不能直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判决。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如果法院适用的是简易程序,黄某拒收调解书并不影响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如果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则应根据有关证据和事实依法判决,不能直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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