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周碧锋) 按揭买房后本应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及时向银行归还贷款,东乡县一男子却在还贷期间突然抛弃老母亲及年幼的女儿离家外出,一年多来未与家人有任何联系,按揭的贷款也未付分文,并因此遭到银行的起诉。日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李毅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东乡支行借款本金97697.48元及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毅路于2010年7月28日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名为“碧桂花园”小区4栋2单元601室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232407元,李毅路在合同签订的当日首付房款112407元,余款120000元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于2012年9月2日与原告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毅路向银行贷款120000元,贷款期限10年(自201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贷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下调15%,还款方法为按月等额本息偿还。合同同时还约定: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的前几个月,李毅路均按时向银行归还了贷款。但2012年2月份,李毅路因家庭琐事,与家人产生矛盾,一气之下抛弃年老的母亲及年幼的女儿离家外出,自此中断了与亲朋好友的一切联系。此后一年多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12年2月已欠银行本息一万多元。银行债权无法实现,于是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毅路和原告东乡建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告如约发放贷款后,享有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利,被告李毅路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借款合同条约定: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故原告银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7697.48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