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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踩田地引两老人挥拳脚 法院判定各担半责
发布时间:2013-08-26 10:11:11


    本网讯(覃兆华)  原告王国柱与被告王胜高系同村村民,因被告的牛踩了原告的田地,双方在论理中引发拳脚相对,原告被打伤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3247.8元。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王胜高应赔偿原告王国柱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983.45元。

    2012年11月22日上午8时,被告的小牛踩踏到原告已经收割完毕的田地,原告见状后和被告评理,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并打起来,原告因此受伤。原告辩称,其受伤后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因经济困难出院到私人诊所治疗,花去药费880.9元。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2023.8元;2、误工费:19131年/元÷365天×5天=26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5天=200元;4、护理费:19131年/元÷365天×5天=262元;5、交通费:500元,合计:3247.8元。本案经港南区八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贵港市公安局八塘派出所处理并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不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被告赔偿3247.8元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是同村同屯村民,本应和睦相处,双方发生争执时,均应相互谦让,以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不应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原、被告采用暴力的方式处理双方的矛盾导致原告受伤而造成经济损失,原、被告的行为对侵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和原、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应由原、被告按照5:5的比例分担为宜。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1142.9元;2、误工费:19131元 /年÷365天×5天=26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5天=200元;4、护理费:19131 元/年÷365天×5天=262元;5、交通费:100元,以上合计:1966.9元。原告请求私人诊所药费880.9元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交通费500元过高,根据原告的伤情和治疗情况,法院酌情支持100元。法院确认原告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966.9元,根据上述责任分担比例,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983.45(1966.9×50%)元。综上所述,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983.45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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