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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写小名遭赖账 借贷关系存在应还款
发布时间:2013-08-27 11:24:09
本网讯(杨志鹏) 因治病与人相识,借给他人5000元。但别人打得欠条上写的名字竟是债权人的小名。借款到期后债务人一直拒不还款,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8月23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崔汝明偿还原告张长金借款5000元及利息。 张长金与崔汝明系地邻,张长金小名二友,崔汝明从事医生行业。张长金在去崔汝明处治疗胃肠炎时认识。2009年3月19日,崔汝明因进药缺钱周转,向张长金借款5000元,称七天后归还,并亲笔给张长金书写了欠条。到期后,张长金多次催要,崔汝明以欠条上“张二友”非“张长金”一直推诿。双方为此闹至派出所,但一直索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事实清楚明了,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清偿借款5000元的民事责任。由于原、被告借钱时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依法支持逾期部分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只要借款关系存在,且借款不属于非法债务,崔汝明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张长金能通过当地群众证明“张二友”与张长金为同一身份,或通过司法文字鉴定欠条确为崔汝明所写,那崔汝明则应承担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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