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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打猎误伤人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0-21 14:12:53


    本网讯(何彬 伍秀春)  已过七旬的盘日生老人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一把年纪了竟然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触犯了刑律。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一审以被告人盘日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3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盘日生持单管猎枪一支与唐承云(已判刑)等人到全州县东山瑶族乡斜水村委上马山村白珠塘(地名)山上打野猪。当日10时许,被告人盘日生持该猎枪将正在竹林中扯竹笋的蒋海龙误当做野猪而开枪将其左胸部打成轻伤。被告人盘日生见其开枪误伤到人后,因害怕,即携带该猎枪躲藏到附近山场。次日,被告人盘日生的亲属到山上找到被告人盘日生,在亲属们的规劝下,被告人盘日生于当日16时许携带该猎枪到全州县公安局东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盘日生持有的单管猎枪能正常击发。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盘日生与被害人蒋海龙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盘日生赔偿被害人蒋海龙经济损失人民币27786.69元(该款已支付);被害人蒋海龙对被告人盘日生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盘日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单管猎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盘日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盘日生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盘日生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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