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艳) 为了追讨几千元的债务,一名男子伙同他人采用非法拘禁的手段拘禁债务人。东窗事发后,该男子潜逃在外8个多月。因为慑于法律的威严,最终该男子已投案自首。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董振华拘役三个月。
案件追溯至2012年11月10日下午4时许,浦北县某镇的董振华伙同钟洪林、李汉利(均已被判刑)窜到该镇的刘某家,以刘某欠钱未还为由将其挟持上一辆银灰色的柳微车,并开车将刘某从该镇带到浦北县城某娱乐城的包厢内,要求刘某打电话借4500元钱来还债才能放他走。然而,刘某打了好久电话都没有借到钱,董振华以及钟洪林、李汉利在包厢内便对刘某拳打脚踢并逼迫其跪在地上,并用啤酒瓶、酒杯敲打刘某头部、背部。直到当晚11时许,刘某的家属报警,公安机关才将刘某从娱乐城包厢内解救出来,并将钟洪林、李汉利抓获归案。董振华则已闻讯而逃,过了8个多月东躲西藏的日子。在众亲人的劝说,刘某终于在2013年8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振华为索取债务而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董振华在犯罪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本应从重处罚,但在实施非法拘禁和殴打被害人时,被告人董振华的作用较小;同时,被告人董振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董振华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