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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尾随驾车女子抢夺25元 弃车逃离领刑
发布时间:2013-10-30 15:30:10


    本网讯(吴坦骏)  凌晨时分尾随独自驾车回家女子,在偏僻处趁其不备抢夺手提包,得手后弃车仓皇而逃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近日,广西省凤山县人法院以被告人魏宏明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年6月一天晚上,凤山县人魏宏明因无钱开销便心生抢夺钱财歹意。魏宏明向他人借得一辆摩托车在凤山县县城四处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魏宏明在凤山县某路口发现独自驾驶电动车返家的受害人黄某,便一路尾随。当行至一偏僻路段,魏宏明驱车加速靠近黄某,顺势抢夺黄某挎在左侧的手提包(内有一台三星牌手机、一个米奇牌U盘、25元现金、银行卡等物品),黄某用力扯住手提包,双方拉扯致两车翻倒并向前滑行数米,黄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魏宏明将包抢夺到手后弃车逃离至一河边,拿走包内的手机、现金、U盘,将包丢弃于河内并返回县城。天明后,魏宏明将抢夺所得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赃物手机、U盘发还受害人黄某。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被抢手机、U盘总价值71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魏宏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抢夺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宏明驾驶机动车抢夺且致人轻微伤,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宏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单处罚金,属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魏宏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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