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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当事人未签名 法院确认无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3-11-06 11:47:49


    本网讯(何徽)  司机冯民宿帮人运输桉树因车轮子就陷入了新开的运木路泥土内侧车,造成车内桉木丢下打伤其头部导致当场死亡。部分家属私自与雇主签订赔偿协议,其他家属不服,则起诉到法院要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近日,浦北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张绍德、冯志安与林高英、林高敏、冯民意于2012年1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2011年12月3日,被告张绍德、冯志安雇请原告林高英之夫冯民宿运输被告承包砍伐的位于浦北县小江镇某村委会屋地麓村西向山岭速生桉树木,运输到小江镇田山村委会大麓村北向广西金钦丰产林有限公司脱木皮场地。同年12月5日下午2时多,冯民宿再次驾驶前后驱动方向盘拖拉机去到屋地麓村西向山岭为被告运输速生桉木,经被告的现场管理人员装木验收后,冯民宿即驾驶其拖拉机运输桉木。当拖拉机行使不远,车轮子就陷入了新开的运木路泥土内侧车,造成车内桉木丢下打伤冯民宿头部导致当场死亡。事发后,小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2年1月19日召集死者亲属和被告一起调解,当日达成了由林高英、林高敏、冯民意、冯志安、张绍德签字的《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甲方冯志安、张绍德于即日一次性补给乙方林高英、林高敏、冯民意抚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埋葬费等费用共8200元。之后,原告以该《协议书》签订不合法,损害他人权益为由而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确认2012年1月19日小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书》无效。

    另查明,死者冯民宿与原告林高敏养育有子女三个,还有父母冯宪章、高美尚健在。《协议书》上签名的林高敏系林高英的弟弟,冯民意系冯民宿的弟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冯侃钦、王祥英并没有参加,也没有在该《协议书》上签名。被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冯民意、林高敏的行为是属于代理冯侃钦、王祥英的表见代理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小江镇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该案的双方应当是该案的原告和被告,在2012年1月19日主持调解时,作为该案利害关系人的原告冯侃钦、王祥英等人都没有参加调解,他们也没有委托他人代理。被告辩称冯民意签订协议行为属于代理冯宪章、高美尚一种表见行为,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因此,小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2年1月19日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书》,从主体上看,是不合格的,林高敏、冯民意不应作为达成协议的乙方当事人;从达成协议的内容来看,侵犯了原告冯侃钦、王祥英等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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